本標準規定了成都市商業商務樓宇(以下簡稱“樓宇”)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定基本規定、組織機構、產權單位、承租單位和物業單位的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成都市轄區內樓宇安全管理水平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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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4053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GB 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0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
GB 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13495.1-2015消防安全標志 第1部分:標志
GB 1563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 17945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GB 50222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0354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T 2893.1-2013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第1部分:安全標志和安全標記的設計原則
GBZ 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A 65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03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GA 1131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AQ/T 9006-2010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基本規范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商業商務樓宇
具有商業、商務等多種功能為一體的多層或高層建筑,通常為多家共同經營的商業綜合體。
產權單位
對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權的單位。
3.3
物業單位
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或樓宇交付使用后,產權單位自行統一管理的組織。
3.4
承租單位
在商業商務樓宇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各類經濟組織,包括個體生產經營者、自用產權單位等。
3.5
重要設施
包括消防設施、特種設備、變配電設施、報警設備、監控設備、給排水設施、燃氣設施等。
4.1 樓宇安全管理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等級越高,表示樓宇的安全管理標準化水平越高。
4.2 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定不應因為某一區域所有權或經營權的分離,或因為建筑物的分隔而區別對待,樓宇及附屬設施設備內所有區域應達到同一安全等級的要求。
4.3 樓宇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定內容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第8章的規定。
4.4 樓宇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定評分表包括組織機構(50分)、主體責任(50分)、工作制度(100分)、現場管理(500分)、隱患排查治理(200分)、應急救援(70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20分)、績效評定及持續改進(10分)八個分項的評價,滿分為1000分。
4.5 樓宇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定等級應按評價項目總分確定,各分項權重得分不得低于60%。一級、二級、三級等各等級所需最低分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級總分不低于900分;
——二級總分不低于800分;
——三級總分不低于700分。
4.6 樓宇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定具體指標要求見附錄A。
5.1機構
5.1.1 樓宇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樓宇安全管理委員會),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管理體系。
5.1.2 樓宇安全管理委員會由樓宇產權單位、承租單位、物業單位組成,并設立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物業單位負責人兼任。
5.1.3 樓宇安全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安全管理問題。
5.2職責
5.2.1 樓宇安全管理委員會對本樓宇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5.2.2 樓宇安全管理委員會制定并實施樓宇安全管理方針、目標及實施計劃,并定期對安全管理目標的完成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
5.2.3 樓宇安全管理委員會應建立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管理條件。
5.2.4 樓宇安全管理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5.2.5 樓宇安全管理委員會應對各級各類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安全管理培訓和考核。
5.2.6 樓宇安全主要負責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5.3基本要求
5.3.1 樓宇開展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
5.3.2 樓宇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應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建立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5.3.3 樓宇的建筑、附屬設施設備、服務項目和運行管理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安全、消防、特種設備、職業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與要求。
6.1 產權單位是產權使用安全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
6.2 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樓宇,確保樓宇及其重要設施的技術資料和檔案資料完整;委托物業單位進行管理的,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時、完整地交付物業單位。
6.3 應將樓宇內的房屋出租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承租單位,并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房屋安全。
6.4 應與承租單位、物業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6.5 應與物業單位約定雙方安全管理投入的經費,保證樓宇及其重要設施的正常使用。
6.6 配合物業單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主動及時地將房屋出租和退租情況告知物業單位,并將《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和《安全管理協議》向物業單位備案。積極配合物業單位對承租單位做好安全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7.1 承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自用產權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時應遵守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
7.2 承租單位應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區域內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加強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管理,推進安全管理標準化建設,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
7.3 遵守統一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責任,接受物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整改并消除安全隱患。
7.4 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生產經營區域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物業單位和屬地街道(鎮)及行業主管部門。
7.5 完善并維護經營區域內的安全標識、標牌、標線,確保負責管理使用和自配的重要設施設備完好有效運轉。不得影響、妨礙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7.6 在組織大型商務活動前,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送屬地公安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批,并告知物業單位和屬地街道(鎮)??土髁砍^額定數量,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限制客流措施,做好疏導、疏散工作。
7.7 組織員工進行安全管理培訓;從事特種行業、高危行業的有關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
8.1總體要求
8.1.1 物業單位是樓宇公共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
8.1.2 物業單位應與產權單位、承租單位分別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物業服務合同》),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并按約定行使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管理職責。
8.1.3 指定專人或成立專職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統一的安全制度、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8.1.4 應協助產權單位對承租單位進行入場資格審查、對承租單位在租用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表現進行考評。
8.1.5 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定各類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每年不少于1次。
8.1.6 應對管理區域內的安全設施進行日常管理維護。應與消防設施、電梯、燃氣設施設備等有資質的維保單位簽訂合同,并按規定納入維保范圍,明確相應責任。
8.1.7 協助、配合承租單位做好大型商務活動安全措施的落實。
8.2工作制度
8.2.1規章制度
8.2.1.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規范樓宇安全管理。
8.2.1.2 各級各類員工應掌握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內容并貫徹落實。
8.2.1.3 應建立安全記錄檔案,規范檔案管理。
8.2.1.4 落實安全管理費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費用臺賬。
8.2.2操作規程
8.2.2.1 應基于崗位風險辨識,編制完善、適用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2.2.2 承租單位、物業單位員工等應掌握相關內容,并嚴格執行。
8.2.3教育培訓
8.2.3.1教育培訓管理
8.2.3.1.1 按規定和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8.2.3.1.2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培訓、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8.2.3.2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應對其安全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8.2.3.3員工教育培訓
8.2.3.3.1 應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8.2.3.3.2 新員工在上崗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新設施設備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重新進行崗位安全教育培訓。
8.2.3.4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
按規定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參加專門的培訓并取得上崗證書。
8.2.3.5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8.2.3.5.1 義務消防員、志愿消防員應參加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8.2.3.5.2 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必須經合法的消防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后才能上崗。對于商業樓宇的物業管理單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必須經專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合法的消防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取得職業技能鑒定證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后,持證上崗。
8.2.3.5.3 應采取多種方式,向所負責管理維護區域的人員宣傳安全知識。
8.2.3.6安全文化建設
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文化活動,促進安全文化建設。
8.2.4職業健康
8.2.4.1職業健康管理
8.2.4.1.1 應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條件和環境,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和防護用品。
8.2.4.1.2 按相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定期對員工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
8.2.4.1.3 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由專人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8.2.4.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8.2.4.2.1 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8.2.4.2.2 應采用有效的方式對員工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 158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8.2.4.3職業危害申報
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經營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監督。
8.3現場管理
8.3.1設施設備
8.3.1.1維護管理
8.3.1.1.1 應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自有設施設備以及承租單位委托管理的設施設備)進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其安全運行。共用部位包括公共門廳、樓道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間、過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車場(庫)、公共衛生間、房屋承重結構、戶外墻面、屋面和道路、場地、綠地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供水箱、水泵、給排水系統、供配電系統、中央空調系統、溝渠、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自動扶梯、鍋爐、壓力容器、標識、樓道照明設施、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統、消防設施、避雷裝置、燃氣管線、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區域圍護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8.3.1.1.2 有專人負責管理安全設施設備,建立臺賬,定期檢查維修。對安全設施設備應制定檢查維修計劃。
8.3.1.1.3 安全設施設備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修、維修需要拆除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修維修完畢后立即復原。
8.3.1.2驗收、拆除和報廢
8.3.1.2.1 樓宇設施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8.3.1.2.2 應執行生產設施設備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施設備。
8.3.1.2.3 拆除的生產設施設備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施設備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并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8.3.2特種設備
8.3.2.1 應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8.3.2.2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8.3.2.3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檢驗檢測標志應置于或附著于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8.3.2.4 特種設備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和安全防護措施。
8.3.2.5 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8.3.2.6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8.3.3消防安全
8.3.3.1 樓宇建筑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經依法驗收合格。
8.3.3.2 樓宇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應急疏散設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疏散樓梯)、消防配電、防火分隔設施和防煙分隔設施、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8.3.3.3 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撲救面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8.3.3.4 消防安全的管理應符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健全明火動用管理規定,嚴格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8.3.3.5 使用的消防產品應是合格產品,消防產品的安裝要按照安裝技術規程施工。
8.3.3.6 建筑內部裝修改造和外立面改造時,其裝修設計資料及圖紙和裝修材料應符合GB50222、GB50016的要求,同時做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8.3.3.7 樓宇內人員密集場所應符合GA654的相關要求,倉儲場所應符合GA1131的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8.3.3.8 樓宇內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設施、消防設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應符合GA703的相關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8.3.3.9 走廊和通道有明顯標記,不得占用、堵塞樓宇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8.3.3.10 設有消防控制室,并應符合GB2550的相關技術要求,安排持有相關崗位資質專人24小時值班。
8.3.4用電安全
8.3.4.1 變配電室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低壓開關柜操作面應鋪設絕緣膠墊。電纜穿線孔等應用防火材料進行封堵。變配電室出入口應設置擋板。
8.3.4.2 用電產品及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且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8.3.5作業安全
8.3.5.1作業現場管理
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要求。對秩序維護作業、保潔作業和園藝作業等應建立作業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非經常性的特殊作業,如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大型吊裝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除應建立相關制度和規程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8.3.5.2作業行為管理
應針對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員工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辨識,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對包括裝修作業、施工作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大型群眾性活動等作業行為實施安全管理。作業行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持證上崗。
8.3.5.3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
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按照GB2894、GB13495.1及相關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等。
8.3.5.4相關方管理
建立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8.3.5.5變更管理
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施設備、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效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8.4隱患排查治理
8.4.1隱患排查
8.4.1.1 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確部門、人員的責任。
8.4.1.2 應制定隱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方法和要求等。
8.4.1.3 應組織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排查,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8.4.1.4 應建立區域內的重大隱患檔案,在檢查、治理、跟蹤、落實等方面重點監控。
8.4.1.5 針對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或全國同類單位發生事故后,應自行組織專項檢查。
8.4.2排查范圍與方法
8.4.2.1 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樓宇內涉及安全的所有場所、環境、人員、設施設備和活動。
8.4.2.2 應根據本樓宇安全管理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8.4.3隱患治理
8.4.3.1 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8.4.3.2 整改項目涉及費用較大時或出現不屬于物業單位負責范圍內的整改項目時,應將隱患情況報告產權單位,協商進行隱患整改活動。在隱患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前,應采用必要的臨時性措施,避免災害或者事故的發生。
8.4.3.3 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隱患治理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等。
8.4.3.4 應在隱患治理完成后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8.4.3.5 應按規定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報備。
8.4.4安全管理風險分析
應根據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月進行1次安全管理風險分析。
8.5應急救援
8.5.1應急機構和隊伍
8.5.1.1 建立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8.5.1.2 按相關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應急管理工作。
8.5.1.3 建立與本樓宇安全管理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8.5.1.4 定期組織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行訓練。
8.5.2應急預案
8.5.2.1 制定安全管理事故綜合預案和火災、特種設備、突發公共事件、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專項應急預案;應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
8.5.2.2 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8.5.3應急設施、設備及物資
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8.5.4應急演練
組織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每年不少于1次,并對應急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
8.5.5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事故現場救援,防止次生事故發生。
8.6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8.6.1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后,應按規定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8.6.2調查處理
8.6.2.1 事故發生后,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權限,進行事故調查并按照相關制度和規定進行處理。
8.6.2.2 應定期對事故、事件進行統計和分析。
8.6.3事故案例教育
8.6.3.1 應對員工進行事故案例教育。
8.7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8.7.1績效評定
每年應對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制度及措施的適宜性、有效性,檢查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8.7.2持續改進
應根據評定結果對系統運行的有效性、適宜性和準確性等進行修訂,并提出改進措施。